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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社区村民委员会****,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人刘某某在本市盘龙区盛唐城小区路边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9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保某某、揭某某、张某某证言;5、毒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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