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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秦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并承诺可以一起吸食,后被告人刘某某带秦某甲到南昌县恒大城找“伟”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收到秦某甲微信转账200元,转账给“伟”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半粒麻古和0.3克冰毒)后,两人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交警大队坛子口值班岗亭找到秦某乙,三人在岗亭内用吸食了毒品。

2、2019年12月2日11时许,邓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家中微信转账500元给秦某乙购买毒品,秦某乙将500元钱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购得毒品后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交警大队附近将毒品交给秦某乙,后秦某乙到邓某某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当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赶到邓某某家中要求吸食毒品,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叫其再去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家乐福附近将购买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半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分成两份,被告人刘某某分走一份毒品后开车到南昌市洪都生活区吸食完分来的毒品。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邓某某、秦某甲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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