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3********,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从秦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4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后在大竹县南桥教师新村附近将其中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收取2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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