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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乡**村**组**号,住射洪市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18日、2017年12月1日、2020年7月2日分别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吸毒人员。

2020年6月22日、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城区“东门桥”附近,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毒品冰毒,共计约0.2克,获款人民币400元。

2020年7月17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拘留所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2次,共计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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