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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8********,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8日、6月28日、12月30日三次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谢家集区矿七中对面铁道口处以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给张某某

2.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母亲张某甲在谢家集区矿西北村**号楼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给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某、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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