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用于吸食,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两小袋毒品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后经称重毒品冰毒重量为0.7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2011年因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的事实;(3)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的情况;(4)扣押清单证明办案民警扣押王某某持有的两小包冰晶状体重0.7克的情况。(5)现场照片4张证明在被告人刘某某家现场查获毒品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26日其和王某某每人出资500块钱,到新郑市**镇**“**”小区,王某某与贩卖毒品的人微信联系,以1000元钱价格购得两小包冰毒,王某某用于自己吸食,后其和王某某及贩卖毒品者被公安民警抓获的情况。(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26日其和赵某某出资1000块钱,购买两小包冰毒,共1克左右,用于其本人吸食,后其和赵某某及贩卖毒品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证明卖家的微信号是maxiaojing7777,微信名:碎心.锦湖;(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刘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和刘某某均吸食冰毒,所吸食的冰毒是由其男朋友刘某某购买的,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搜查时发现吸食冰毒用的冰壶及没有吸食完的冰毒;同时证明微信昵称:碎心、锦湖,微信名:maxiaojing7777的微信是其本人的,平时刘某某在使用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方式,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个叫“帅”的微信好友两小包冰毒,冰毒净重量大概0.8克,其用双面胶将冰毒粘到其所住小区大门口东边一个商店门口空调外机上了,然后通过微信把放置冰毒的位置告诉“帅”,之后叫“帅”的微信好友又将其约出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汴)公(物)鉴(化)字(2019)65号:从送检的刘某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王某某身上缴获的两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献伟
检察员:王志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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