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小区**座**。2012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郁某某两小包土制海洛因,重约0.2克。
2、2019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三小包土制海洛因,重约0.3克。
2019年10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土制海洛因净重48.53克;冰毒净重1.58克、辅料净重179.66克。经鉴定:1、刘某某家中查获土制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疑似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辅料中检出咖啡因,可待因成分,未检出海洛因成分。2、刘某某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三小包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3、刘某某家中查获土制海洛因中,海洛因含量为33.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扣押、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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