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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九龙村**号,现居住在本县**小区**单元**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尚有事实未查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多次贩卖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毛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金盾小区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冰毒(约重0.7克)给吸毒人员胡某某,之后又在本县城关镇烈士陵园旁边的美景华城小区的路上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粒红色的麻古(约重0.1克)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2019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四柱路好声音KTV楼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套毒品(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3、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九洲宾馆后门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套毒品(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4、2019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金盾小区斜对面巷子里靠左侧的一个院子里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冰毒(约重0.8克)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5、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美景华城小区千江汇水疗酒店右边的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约重0.2克)和一点点麻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6、201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吸毒人员吴某某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约重0.1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7、2019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谭家垅安置小区地下室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了三粒麻古给吸毒人员毛某某;

8、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城关镇九洲宾馆后门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套毒品(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给吸毒人员蔡某某。

2019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五小包(净重为3.58克),麻古疑似物11粒(净重为1.1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扣押的上述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称量、取样笔录附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辨认笔录;

6、同步讯问、询问、调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属于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夏文平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物证袋两个(内含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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