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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2019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邝某某的微信,称其需要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刘某某便用微信向绰号“**”的男子(在逃,另案处理)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从收取邝某某微信转账的300元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75元给“**”,获利25元。“**”收取毒资之后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某将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放在桂平市**幼儿园门口旁的消防栓铁箱内,后刘某某又将上述毒品交易地点转告邝某某。当天12时许,邝某某按照事先预定的地点取得毒品海洛因。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桂平市**厂附近的出租屋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办案民警又于同日18时许在桂平市城区**小区**附近抓获吸毒人员邝某某,公安民警当场在邝某某左裤袋内搜出外用白色纸巾包裹内用白色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38克,邝某某交待该小包毒品可疑物就是2020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向刘某某购买所得。经鉴定,从邝某某身上搜获的l小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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