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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尹某某事先用手机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刘某某,双方约定交易地点。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闻县**中学门口附近将300元毒品海洛因交给尹某某,尹某某当场给了刘某某100元劳务费。公安民警随即将二人抓获,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缴获100元,从尹某某身上缴获到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和理化检验, 1小包毒品净重为0.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海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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