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等地多次向纪某某、宋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街道邮局附近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街道**村家中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7克。
3.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街道**巷宋某某家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
4.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街道**巷宋某某家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
5.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街道**巷宋某某家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5克。
2019年11月6日下午,民警在**街道**巷宋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0.22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纪某某、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品)字[2019]15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检测中心检定证书;
5.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武洋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35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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