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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下,在香河县秀水经典小区、山水田园小区等地多次帮助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从李某甲、李某乙手中购买冰毒,累计9.1克。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下,将从李某甲、李某乙处购买的剩余冰毒0.5克、0.2克又分别以500元、200元的价格卖还给李某甲、李某乙,获利共计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交易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宏艳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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