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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3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里**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起,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小诊所的医生每次以每小袋人民币4-5元的价格开出一盒(150小袋)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液,随后以每小袋人民币8-9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从中获取差价。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邮寄的方式以每小袋人民币9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另案处理)600小袋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液;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同样方式再次以每小袋人民币9元/小袋的价格卖给刘某乙750小袋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液。

2019年3月19日,民警在广州将贩毒人员刘某乙抓获,2019年3月26日,民警通过刘某乙提供的QQ号(*********)与被告人刘某甲取得联系,并谈某某每小袋人民币9元的价格再次向被告人刘某甲购买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液,随后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将600小袋(10ml/小袋)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液寄到**区**街道**路****大厦*楼,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奥亭复方可待因口服液检出可待因、MDMA、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日,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区****小区*座*楼****麻将馆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顺丰快递邮包、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顺丰快递电子存根、QQ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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