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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3********,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屯**号,住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逮捕。2004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至十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8时许,根据禁毒大队的线索,深圳市龙岗荷坳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酒店停车场抓获涉嫌吸毒人员李某某,其交代吸食的毒品是向一名微信昵称为“未某某”的男子购买海洛因。经查,民警于2020年7月27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六约**路**工业区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昵称为“未某某”,微信号:wwwwww197****)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桂AD****白色日产轿车驾驶室踏板脚垫下缴获一个白色纸团,纸团内有3个透明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3小包(经称重:重量分别为:0.31克、0.15克、0.07克,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房住处进行搜查,从房间衣柜上方的一个黑色方向盘套中缴获2包疑似毒品(经称重:重量分别为:10.03克、1.43克,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讯问,被告人刘某某交代其2020年6月至7月间多次向老乡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

    2.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黄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黄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4.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黄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50元。

    5.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黄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30元。

    6.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7.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张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8.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9.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李某某,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10.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11.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牛始埔村靠近塘坑地铁站附近的一棵大树下贩卖毒品给赵某某,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毛发均验出六个月内吸食过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小型汽车1辆、黑色方向盘套1个、透明塑料袋3个、白色胶袋3个、手机2部(以上均暂存派出所)、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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