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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0日);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门市鸿渐路老竟陵高中1栋1单元601室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一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

2019年8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门市鸿渐路老竟陵高中1栋1单元601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卖给王某某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颗粒。

2019年8月11日19时许,天门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天门市鸿渐路老竟陵高中1栋1单元601室将刘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11.38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毒品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提取检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天门市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5张。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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