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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二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2019年6月期间在益阳市区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吕某某的毒资350元后,在益阳市**公司小区附近将约0.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

2.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吕某某的毒资350元后,从上线处以300元购得约0.5克毒品冰毒,在益阳市赫山区**宾馆附近将该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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