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吸毒,2018年5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军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2日下午,吸毒人员谭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刘某某以42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恭喜**”的贩毒人员处购得重约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交给谭某某,刘某某从中赚得约60元。
2.2018年5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谭某某微信转账52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刘某某以480元的价格从贩毒人员“阿**”处购买重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交给谭某某,刘某某从中赚得约40元。
3.2018年5月18日晚,吸毒人员谭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要被告人刘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刘某某以45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亮**”的贩毒人员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亮**”将放在娄底市鹏泰和一酒店17楼电梯口垃圾桶后面的一个烟盒子内毒品的位置告诉谭某某,谭某某自己去拿到毒品,刘某某从中赚得50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盘龙湾”小区门口一栋民居二楼民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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