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沙市***学院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大麻给文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受文某某的委托为其购买毒品大麻,并事先收取费用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价格从李某乙(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大麻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辰清水塘小学附近将购得毒品交给文某某。
3.2018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受吸毒人员曹某某委托为其购买毒品大麻及吸毒工具,并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李某乙处以人民币3000元购得毒品大麻后,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公寓附近将该毒品及吸毒工具交给吸毒人员曹某某。
3.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受吸毒人员文某某委托为其购买毒品大麻,并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李某乙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得的毒品大麻,二人拿出部分毒品大麻共同吸食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辰清水塘小学附近将剩余的毒品大麻交给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文某某、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称量、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中玮
2019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长沙市开福区陈家湖社区伍家岭路87号1栋305,联系电话:1877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