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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号。曾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2011年8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4月24日被沾益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4时许,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商定数量和价格后,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750元钱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吸食其中一部分。2020年7月13日上午,刘某某将购买的毒品用黄色纸盒包装后,通过云南省曲靖市开往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的客运车托运到盘州市红果贩卖给邓某某,12时许,托运车辆将毒品托运到盘州市客运站旁的公路边时被查获,当场从刘某某用于包装毒品的纸箱内查获用黄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零包嫌疑物一包,内有两个毒品小零包嫌疑物。经称量,共计净重0.5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贩卖的两个毒品嫌疑物小零包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7月21日,刘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被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0.51克;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人: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还予以贩卖,且缴获海洛因0.5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具有犯罪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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