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彤彤),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黑龙江大庆市肇源县****村,无职业。2013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9日因吸毒、交通肇事逃逸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经肇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从“小亮”(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得2克冰毒后,于2020年7月14日18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宋某某0.1克,并与宋某某一同在肇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的日租房内吸食一部分后,宋某某携带剩余冰毒离开,所得赃款被刘某某生活消费。

2020年7月18日,刘某某在齐齐哈尔昂昂溪区被肇源县公安局抓获时,在其乘坐的车后座上搜出蓝色烟盒内装有0.2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转账照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吸毒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号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抓获刘某某情况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