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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狗娃”,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2336,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路。1994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蒲城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白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25日被白水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8日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蒲城县人民法院审判。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谋取利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白水县**村村口通过“埋雷”,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海洛因0.4克供其吸食。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白水县城关镇水门路中段、居苑路西段通过视频现场交易分6次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韩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克供其吸食。2019年8月23日在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水门路一民房出租屋内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后经称量净重5.49克,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含成分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称量、取样笔录;

5鉴定文书;

6手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勘查取证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2013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零散材料两页;

3.物证:毒品包装袋一个、打火机一个、电子秤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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