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村**公司**办。2006年8月1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杨某某转账购买毒品的1100元后,用250元在曲靖购买了毒品并藏匿在一个黑色充电器中,随后委托曲靖跑红果的客车于当天把藏有毒品的充电器带到红果汽车站给杨某某。经称量,刘某某所贩卖毒品嫌疑物净重为2.05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贩卖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在曲靖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嫌疑物2.05克、黑色充电器一个等;2.书证:户籍信息、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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