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苑**栋**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与购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沟通交易300元的毒品冰毒后,将一包净重0.22克的毒品冰毒粘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12号新华苑2栋2楼的消防栓底部,并电话告知王某某,而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人民币300元。王某某取到上述毒品后,民警将毒品提取。
2020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与购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沟通交易300元的毒品冰毒后,将一包净重0.33克的毒品冰毒粘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12号新华苑2栋3楼的消防栓底部,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捉获。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提取到用于毒品交易的手机两部并在现场提取到其用于贩卖的上述毒品。
经鉴定,上述0.55克毒品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天平检定证书、通话记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虹
检察官助理:刘志晓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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