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钱某某手机来电要求购买毒品后,同意贩卖毒品给钱某某并通过本人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收取钱某某转账支付的毒资200元。刘某某与钱某某手机通话先后要求其前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皂角院路口、区委党校、蟠龙路5号等地去拿毒品,最终于当日16时许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蟠龙花园小区内的花园旁边将用透明自封胶袋包装的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当面交给钱某某,随后两人分别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经搜查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17克;经检查从钱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38克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1部;
2.户籍信息、通话清单、支付宝交易转账截图、作案手机数据内容截图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作案手机数据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7.作案手机数据内容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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