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一刀,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组**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绰号叫“慧仔”(基本情况不详)的男子与吸毒人员刘某乙(已被行政拘留)居间介绍,帮助刘某乙从“慧仔”处购买了500元钱冰毒及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当天0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道**小区东门附近的立交桥下,将上述毒品交给刘某乙。
2.2019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为绰号叫“慧仔”的男子与吸毒人员刘某乙居间介绍,帮助刘某乙从“慧仔”处购买了500元钱冰毒及麻古。当天23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道**小区东门附近的立交桥下,将上述毒品交给刘某乙。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检结果照片;2.手机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详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人物辨认笔录、微信号截图及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二次居间介绍、帮助他人贩卖冰毒及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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