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4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市碑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4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郭某某、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1、2017年3月6日15时许,在本市碑林区建西街的省**家属院门口,被告人刘某某以100元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约0.075克毒品海洛因。2017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七小包卫生纸包裹、一小包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粉块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总净重1.518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后被告人刘某某因病被取保候审。
2、2017年4月21日9时许,吸毒人员郭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街**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海洛因约0.1克,郭某某购买后当即在刘某某家中吸食该毒品。
3、2017年4月21日10时许,吸毒人员付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海洛因约0.1克。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吸毒人员郭某某、付某某抓获。在刘某某家茶几上查获郭某某未吸食完的锡箔纸包装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从付某某身上查获刘某某向其贩卖的深色纸包装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白纸包装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该三小包毒品共计净重0.2369克,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毒品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
4.毒品收据;
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强制戒毒决定书;
7.前科资料、户籍资料、;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2017年10月12 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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