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5年12月6日减刑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花鸟市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刘某某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8粒,净重共计4.15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提取、封装记录,称量、取样、扣押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盘)公(司)鉴(理)字[2020]D0006号》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源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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