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7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1985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8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抢劫罪的缓刑部分,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99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19日因病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甲、马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92号402室门前,向王某甲出售海洛因0.4克;向马某某出售海洛因0.2克。

2、2013年9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乙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92号402室门前,向王某乙出售海洛因0.2克。

3、2013年9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乙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92号402室门前,向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王某甲身上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给其的海洛因0.4克;从王某乙身上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给其的海洛因0.2克;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查获其扔于地上的毒资500元。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92号402室住处,查获海洛因6小包,净重1.9克,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说明等;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刑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伟莉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案卷三宗。

 2、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