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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866号 

  被告人刘国保,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小区******单元**室。因吸毒,于1998年12月被送强制戒毒;因吸毒,于1999年4月被送强制戒毒;因吸毒,于1999年5月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国保接到吸毒人员覃某某电话,要求购买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好价格是人民币120元1粒(约重0.08克/粒)。后在本市东湖区大士院住宅区北区一巷子口处,覃某某将人民币3600元交给刘国保,刘国保将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覃某某。

2020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青云谱区建设西路王府春天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刘国保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麻古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体一袋(经称量,净重0.21克)、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状物一袋(经称量,净重0.51克),经鉴定,以上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刘国保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刘国保和覃某某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及照片;

2.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手机通话记录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国保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6.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重约3.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   廖 宁

检察官助理  高文婷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国保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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