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0时40分许,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摩的司机“棺材”(在逃)购买了0.3克海洛因,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防疫站附近将所购毒品给了杨某某。
2019年12月10日9时许,杨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并商量好各得一半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棺材”(在逃)到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购买了0.3克海洛因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防疫站附近将0.15克海洛因交给杨某某,将剩余0.15克海洛因自己吸食完毕。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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