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重报至本院;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5时许,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约定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18时许,刘某某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医院门口,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约0.8克甲基苯丙胺。
另查,2019年4月22日18时许,孙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帮助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二人约定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刘某某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洗浴楼下,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朋友约2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告知笔录及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延增
代理检察员: 李 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99850****;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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