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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租住应县**门**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毒品“饼饼”,之后在应县**镇**院、**宾馆门口等地以每包1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2020年7月31 日,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从其家中扣押疑似毒品“安钠咖”25包,净重84.87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购买毒品后又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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