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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9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街**号楼**单元**号。2013年4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就本案的管辖权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11月21日批复由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在本市越秀区**路**号**宾馆**房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包后被当场人赃并获,现场在举报人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小包(经鉴定,共净重1. 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刘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小包(经鉴定,净重0. 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700元及作案手机1台。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称量录像、辨认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7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小侠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缴获赃物毒品3包、手机1部,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4卷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5卷附刘某某协助抓获的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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