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柳城县**镇**小区旁边的**路上以100元的价钱将一子毒品海洛因卖给邓某某。2020年8月19日,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8克,经法定资质部门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
检察官助理:陶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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