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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道**房。2013年8月13日因赌博被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罚款贰佰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3日,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购买一个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刘某某告知吴某某一个冰毒800元。之后,吴某某分别往刘某某发来的收款码里转了700元、微信转账100元。当日,刘某某从陈某某处拿到一个冰毒(约0.5克)后,在赣州市赣县区**国际附近的一个餐馆门口将该冰毒交给了吴某某。

2、2020年5月2日,吴某某向刘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半个冰毒。当日,刘某某从陈某某处拿到一个冰毒(约0.5克)并自行拆分成约0.2克、0.3克各一份,之后,其在赣州市章贡区**道**酒店楼下将拆分出来的0.2克冰毒交给了吴某某。

3、2020年5月10日,吴某某向刘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当日,刘某某从陈某某处拿到一个冰毒(0.5克)并从中拆分出约0.1克,之后,其在赣州市赣县区**超市门口将该0.1克冰毒交给了吴某某。吴某某认为该次冰毒量太少便将冰毒退还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500元钱退还给了吴某某。

4、2020年5月17日,吴某某向刘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因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未拿到冰毒,也未将收取的500元退回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冰毒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等;2、电子证据:微信账户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短信聊天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虽不满十克,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着手实行第四起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兰

检察官助理:肖妍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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