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艾某某通过QQ聊天获悉被告人刘某某有毒品冰毒出售,遂向刘某某购买冰毒。11月6日,刘某某委托其朋友张某某将藏有冰毒的鼠标拿到河南省**县***对面的**快递点邮寄给艾某某,艾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30元快递费。11月8日,艾某某在**区****工业区**百货楼下收到该包裹后,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在该包裹内查获疑似冰毒1包(净重1.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月9日,艾某某按约定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500元毒资。
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县***对面的**快递点抓获刘某某,刘某某正准备将冰毒通过邮寄方式贩卖至南京,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冰毒1包(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涉案手机、鼠标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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