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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栋**单元**楼**号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刘某某卧室梳妆台的抽屉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被告人刘某某贩卖及查获的毒品共净重0.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毒资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6.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搜查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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