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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汪丹丹,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月25日、自2019年4月9日至5月9日);因案情复杂,2019年3月26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向汪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0颗。当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汪某某向其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450元。

同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0颗。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汪某某向其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400元。

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区**新区**村**湾,向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0颗。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汪某某向其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400元。

同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至上述地点,向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收取汪某某向其支付的毒资人民币760元。

同年9月5日15时许,公安人员通过控制下交付,在江夏区**新区**小区停车场内抓获汪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及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若干。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新区**幼儿园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蔷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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