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常德市**酒店保安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住**宿舍。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2012年10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源县**镇及常德市武陵区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共计重约3克,获毒资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2日晚,刘某某在桃源县**镇毛家桥附近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冰毒约1.5克,获毒资1500元;
2.2020年7月21日晚,吸毒人员杜某某联系杨某某(在逃)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毒资1050元。杨某某收到毒资后将其中800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随后在桃源县**镇金都宾馆斜对面公交站牌附近向杜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
3.2020年11月10日下午,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紫东大酒店门口附近向杜某某贩卖冰毒约0.8克,获毒资共计11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刘某某随即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多次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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