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贩毒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2次,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9.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0粒,海洛因19.32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宿舍将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粒以人民币6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贩毒人员胡某某。
2、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宿舍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0余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0粒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贩毒人员胡某某。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宿舍准备再次向贩毒人员胡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粒(重4.7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67克、海洛因19.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莫某某、朱某某、袁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检检测报告;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抓获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海洛因均是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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