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男,1960年12月13日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012131517430104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吉福街社区一责任区更生坪七条巷34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巷**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茶山馨苑16栋1402长沙市岳麓区**栋**。2016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向吸毒人员陈跃钢、王京桃王某某、黄菊霞黄某某售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的路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跃钢,获利300元;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在吸毒人员王京桃王某某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谷山乐园D4栋2单元105号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京桃王某某,获利100元;
3、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小区附近长沙市岳麓区**小区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黄菊霞黄某某,获利100元。
2020年6月19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新城小区1栋310房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京桃王某某、黄菊霞黄某某、杨美丽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三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剑聪
检察官助理:曾维幸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钢国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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