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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1992年5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9月20日释放;2019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病看守所不收,未移送执行)。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10月14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与吸毒人员廖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欲将藏匿于兰州市城关区**路**旁巷道内的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向廖某某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华为G7手机、苹果5手机各一部;从其藏匿毒品处查获海洛因0.23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强制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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