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6022663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城北街道宜春小区5幢B1606,户籍在福安市溪尾镇溪尾村宫兜13号。2018年4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安市游乐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雷文杰(已行政处罚)。
2.2019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安市总工会旁边网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雷文杰。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安市金马市场3栋102室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王忠荣(已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23时许,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城北街道宜春小区负一楼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小包用塑料封口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经计量0.2466克)及手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移动电话一部,甲基苯丙胺一包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雷文杰、王忠荣、陈国凤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文康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146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66页,检察卷壹册4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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