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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连山区**中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5日因吸毒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8月7日因吸毒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寓附近, 以人民币32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冰毒5克。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花园正门门口, 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冰毒2克。

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寓附近, 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冰毒0.5克;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寓附近, 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冰毒3克;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寓附近, 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冰毒5克。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寓附近, 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邵某某冰毒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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