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委会桃园路**号**号,现住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委会桃园路**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5时许,在邵东县**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在邵东高速收费站旁的“*之海”网吧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在邵东高速收费站旁的“*之海”网吧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在邵东高速收费站旁“*之海”网吧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华口腔旁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在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净重2.0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5.66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鉴定,除0.82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外,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称重、取样、封存笔录、指认毒品疑似物、称重的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手机1380739****的通话详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1页。
3.证人名单:曾某某、唐某某、黄某某;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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