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街道***社区***路**号,曾于2014年5月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刑拘,2016年7月25日被撤销案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在贵州正安县经商的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了500元钱毒资,被告人刘某某在邵东市***附近的顺丰快递营业点,邮寄了一瓶霉豆腐和一瓶辣椒酱给杨某某,并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用透明胶带密封放在辣椒酱中。3月20日,杨某某收到了装有毒品的顺丰快递包裹。
2、2020年3月27日,在贵州正安县经商的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刘某某在邵东市***附近的顺丰快递营业点,邮寄了一瓶霉豆腐和辣椒酱给杨某某,并将8粒净重0.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净重1.32克用透明胶带密封放在辣椒酱中,3月30日,杨某某收到装有毒品的顺丰快递包裹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500元钱毒资。
3、2020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尹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在邵东***酒店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卖给尹某甲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尹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300元钱毒资。
4、2020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尹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在邵东***酒店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卖给尹某甲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尹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300元钱毒资。
5、2020年3月31日中午12时许,吸毒人员尹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转了2000元钱毒资给被告人刘某某,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邵东***酒店附近给尹某甲2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5克,接着又在***酒店地下停车场内给尹某甲23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08克。
2020年3月31日,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邵东市***酒店地下车库内抓获了被告人刘某某和正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尹某甲,并在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搜出了32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净重3.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单、快递单号、收件人、寄件人的信息、提取毒品的照片、取样、称重的照片、被告人被抓获现场的照片、被告人刘某某寄件物品的照片、通话详单、证人尹某甲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杨某某、尹某甲微信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领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尹某甲、文某某、尹某乙、宁某某、肖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良平
检察官助理:李琴
2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证据3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4、证人名单:杨某某、尹某甲、文某某、尹某乙、宁某某、肖某某、申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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