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村。于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武穴市**村**号的家中向张某某、付某某贩卖冰毒245克,麻古9.21克,以上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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