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人,住汕尾市红海湾区**街道**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8日、14日和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利益好处,通过居间介绍、代为购买的方式,先后四次收取曾某某钱款后(每次收取100元至200元不等),一起窜至汕尾市区**路路口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回到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汕尾市红海湾区**街道**村委会**村**巷**号的家中,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四次,被告人刘某某从中得取吸食部分毒品的利益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且非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源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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