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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组**号,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室,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终端(手机)以人民币58元的价格分两次通过微信向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号的举报人何某某贩卖淫秽视频47部,经鉴定,该47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上另存有51部淫秽视频,经鉴定,该51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两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室;工作单位:**科技公司;联系电话135********;保证人颜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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