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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受贿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桃源县**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桃源县**派出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为主侦办“大玩家网络赌博案”和担任“3·27”专案组组长、副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经手收取犯罪嫌疑人退还的非法所得和保证金后不上缴局财务入账;以及利用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侵权公司达成和解的职务便利,经手收取犯罪嫌疑人给予被侵权公司的赔偿金,非法据为己有的手段,共计贪污人民币20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为“3·27”专案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时,经手收取陈某甲、某乙、黄某某、郑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共7名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未上缴给局财务入账,非法据为己有。

2.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办理“3·27”专案的过程中,经手收取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李某某、葛某某、向某某、陈某丙、黄某某6人上缴的非法所得与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3万元,未上缴局财务入账,非法据为己有。

3.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私自以暂扣非法所得的名义,收取“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黄某某、蒋某某3人共计人民币18万元未上缴局财务入账,非法据为己有;编造葛某某从轻处理需要资金到检察院、法院“转一下”的理由,收取葛某某亲属人民币8万元后,非法据为己有。

4.2019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促成“3·27”专案犯罪嫌疑人与被侵权公司达成和解的职务便利,经手收取祝某某、郑某某、向某某、李某某4人给予被侵权公司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5.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大玩家网络赌博案”主办人的职务便利,经手收取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王某乙退还的非法所得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7万元后未上缴局财务入账,非法据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桃源县**派出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担任“3·27”专案组组长、副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的请托,收受索取对方钱财,共计受贿人民币3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忙让“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获得从轻处理和给专案组办案民警购买香烟的名义,两次找陈某甲的妻子马某某索要人民币3.2万元。

2.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忙找关系获得从轻处理的名义向“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乙索要人民币3万元。

3.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忙对“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从轻处理为由,3次向二人亲属戴某某收受索要人民币7万元。

4.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为“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丙从轻处理找关系的名义,两次向陈某丙的丈夫李某某索要人民币7万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为“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从轻处理找关系不被起诉到法院的名义,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忙打点关系不将“3·27”专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移送到法院为由,向黄某某的朋友胡某某索要人民币5.6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所获赃款用于赌球、在酒吧、KTV进行高消费等个人开支,予以挥霍一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者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3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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